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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子關系爭端之解決途徑概說
更新時間:2011-7-23 7:15:00 瀏覽人次:12321 |
親子關系爭端之解決途徑概說
現代親子法的課題之一,在于國家公權力如何適度介入家事事件的紛爭處理。就整體親子法而言,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雖然負有監護、教養子女的職責,但隨著現代家庭及社會結構的變遷,親子關系紛爭若任由當事人自行解決,將難以兼顧子女之利益。就內部的家庭因素而言,小家庭已逐漸取代大家族,成為個體的生活中心,然而小家庭本身極為脆弱;父母或因離異,或因遭逢不幸,不但直接影響子女的教養照顧,甚至成為社會嚴重的青少年問題。就外部的社會因素而言,子女成長至具有獨立人格,必須接受相當的教育始足以適應現代生活,家庭所得單獨提供者僅屬教育的一部分。提供未成年子女健康及安全的成長環境,運用學校及社區功能,配合并補充家庭教育之不足,建構完善的教育體系,是現代國家責無美貸的目標①。因此公權力介入家庭及親子紛爭的程度及界限為何,即成為本書討論的重心之一。
然而,親子關系事件應依何種程序處理,是本于身份關系特質的重要立法政策問題。現行日本法制,因應上述國家公權力介入家事紛爭及子女監護的要求,于制定《家事審判法》之際,將過去許多必須循民事訴訟或人事訴訟程序處理的事件,改依家事審判事件處理(非訟化)②,并采取調解前置主義,要求所有關于家庭的事件,于起訴前須先經家事法院的調解({家事審判法》第17條、第18條、第19條)③。
日本家事調解制度,以非公開之方式,采職權主義加以簡易、迅速及彈性地處理家事紛爭,可謂一符合人情義理,兼具迅速和諧的完善制度,不但適用范圍較過去擴大,且利用率亦逐年增加。因應現今民事訴訟非訟化的潮流,日本處理親子關系之制度設計,頗值得吾人借鏡。
親子關系爭端之解決途徑概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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