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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明親子血緣關系的存否
更新時間:2011-7-20 7:15:00 瀏覽人次:12513 |
解明親子血緣關系的存否
為解明親子血緣關系的存否,法院常要求關系人(包括當事人及第三人)進行血緣檢查。但在血緣鑒定結果因其高度的精確性(尤其是DNA鑒定)成為法院判決的決定性證據的同時,亦經常發生當事人拒絕協力的情形。此時,法院為發現血緣上親子關系之事實,應運用何種手段強制該等關系人為抽血檢驗,即成為亟待克服的課題。
各國關于強制鑒定制度有不同的設計:~德國民事訴訟法》采取最嚴格的直接強制的方式;相反地,日本于其人事訴訟程序法上,特別明文排除有關于拒絕提出文書、勘驗物時所設擬制真實規定的適用。是故日本實務判決認為當事人拒絕協同為血緣鑒定時,非但不得對之直接強制,甚且不得以間接強制。
除了上述兩種極端的立法例外,亦有如瑞士立法例采取秩序罰及拘留、傳訊等強制方式α比較各國有關立法例,本書以為以英、美、法等國的立法例最值得臺灣地區參考。亦即相對人元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所命之DNA鑒定時,法院得依其拒絕之情事,推認不利于相對人的事實。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時,法官可以徑行推論系爭之父子關系或其他不利于被告之事實存在。
解明親子血緣關系的存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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